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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应更好地制止和处罚重婚

有关部门和专家建议
2000-07-10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7月9日电针对我国当前重婚纳妾增多的现象,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建议,应更加明确地界定重婚罪及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增加公民配偶权受国家保护的规定,更好地制止和处罚重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日前在常委会法制讲座中讲述中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时,介绍了上述建议。

胡康生说,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婚外恋等现象呈增多趋势,已开始挑战法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广东等地“包二奶”的表现形式是以金钱物质利益供养婚外异性,有的提供住房、汽车、生活费用,有的养暗娼,有的以秘书、保姆形式保持性关系,有的公开妻妾同居。“包二奶”的人不仅有外商,还有内地厂长、经理、个体户,甚至党政干部。

胡康生说,这一现象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败坏社会风气,导致家庭破裂,甚至发生情杀、仇杀、自杀,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计划生育。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为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后作出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胡康生指出,现在执法中的主要问题是,包二奶的极少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很少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有的甚至已经生了一二个孩子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对于重婚问题,目前一般是当事人一方不告不理,并且取证困难,因此实际处罚的不多。

针对这一问题,有些部门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认定为重婚罪: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的;有配偶的人虽没在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比较稳定同居关系(半年或一年以上)且生儿育女的或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

此外,有些法律专家建议,在婚姻法中增加公民的配偶权受国家保护的规定,以明确夫妻必须互负贞操义务。据了解,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具体规定了夫妻之间在这方面的义务。另一些专家认为不如规定夫妻互负忠实、互负同居生活义务。这样更便于操作。

胡康生说,传统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问题未作规定。但现在统计数字表明,中国有百分之三十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有的部门和有些专家建议,此次修改婚姻法应当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胡康生说,据专家统计,在离异家庭中,青少年犯罪比例达百分之四十以上。老年人得不到赡养和受虐待以及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现象在城乡都有发生。中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这一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如何在婚姻法中充分保障青少年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专家仍在探讨具体措施。

据悉,婚姻法的修改,已列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的计划。我国拟对实施二十年的婚姻法进行修订,以切实解决当前婚姻家庭关系中出现的重婚纳妾、家庭暴力案件上升、离婚妇女权益得不到保障、养老抚幼之风不古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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